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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設計規范》6.1.4條規定: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規范第3.4節規定的不規則建筑結構方案,不設防震縫;當需要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防震縫最小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當高度不超過15m時可采用100mm;超過15m時,6度、7度、8度、9度相應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寬20mm。

2)框架-剪力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可采用1)項規定數值的70%,剪力墻結構房屋的防震縫寬度可采用1)項規定數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100mm。
3)防震縫兩側結構類型不同時,宜按需要較寬防震縫的結構類型和較低房屋高度確定縫寬。
砌體建筑,應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是縱橫墻混合承重的結構體系。在設防烈度為八度和九度地區,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建筑宜設防震縫:
1建筑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建筑有錯層且錯層樓板高差較大。
3建筑各相鄰部分結構剛度、質量截然不同。
此時防震縫寬度可采用50-100mm。縫兩側均需設置墻體,一加強防震縫兩側房屋剛度。
防震縫要沿著建筑全高設置,縫兩側應布置雙墻或者雙柱,或一墻一柱,使各部分結構都有較好的剛度。
防震縫應與伸縮縫、沉降縫統一布置,并滿足防震縫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設防震縫時,基礎可以不分開。
有很多建筑物對這三種接縫進行了綜合考慮,即所謂的“三縫合一”。三縫合一:縫寬按照抗震縫寬度處理;基礎按沉降縫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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