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消防維修|海灣消防設備維修|海灣消防報警主機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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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元(人民幣) | 產地:河北秦皇島 |
最少起訂量:1套 | 發貨地:北京、蘇州 | |
上架時間:2019-08-31 19:58:03 | 瀏覽量:313 | |
海灣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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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生產加工 | 公司類型: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屬行業:消防器材 | 主要客戶:房地產、消防工程安裝公司、網絡客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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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何雙宏 (先生) | 手機:1891058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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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18751140119@163.com | 地址:河北省秦皇島開發區長江東道80號 |
一、海灣消防維修|海灣消防設備維修|海灣消防報警主機維修 1.1一般要求 1.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在發現產品存在問題和故障時,應及時進行維修。 1.1.2維修一般應在48h內完成;需要由供應商或者生產企業提供零配件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1.3火災探測器、模塊、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一般應在維修企業內進行維修,將上述部件拆下維修時,應立即更換備品,不應對相應部位實施屏蔽;沒有備品時,應對該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1.1.4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和可燃氣體控制器可在現場維修。維修期間,應換上備用控制器;沒有備用控制器時,應對該受保護區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暫停使用該區域。 1.1.5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制訂維修作業指導書,對維修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維修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1.1.6承擔維修的企業應做好維修記錄,與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各執一份,并保存至該產品報廢。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維修記錄表的格式參見附錄A。 1.2維修流程 1.2.1對存在問題的產品應根據故障現象,分析査找原因并記錄。 1.2.2按照相關技術文件和維修作業指導書的要求對故障產品的結構、部件等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相應維修措施并予以記錄: a)虛焊、漏焊、緊固件松動的,應補焊或緊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損壞的,應修復或更換; c)絕緣介質損壞、擊穿的,應更換; d)電氣參數改變、漂移的,應調整恢復; e)結構發生變形、嚴重腐蝕的,應修復或更換。 1.2.3更換部件和元器件時,應對產品所更換的部件、元器件及相應部位進行防潮、防鹽霧、防霉處理。 1.2.4產品維修后,應依據相關產品標準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合格后應加貼檢驗合格標識。 1.3探測器類和按鈕類產品 1.3.1需要將無底座的探測器或按鈕拆下時,應先切斷該回路的供電。 1.3.2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及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進行響應閾值試驗,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1.3.3感溫探測器維修后,應分別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進行響應時間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3.4可燃氣體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5322要求進行響應時間和報警動作值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3.5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2要求進行報警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剩余電流報警動作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1.3.6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維修后,應按GB14287.3要求進行基本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設定的報警溫度值應符合設汁要求。 1.3.7手動報警按鈕和消火栓啟動按鈕維修后,應分別按GB19880、GB16806要求進行動作性能試驗和不動作性能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4控制器類產品 1.4.1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氣火災監控器、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及所有外部控制連接線。 1.4.2更換主程序芯片后,應至少抽取20只與其連接的探測器按5.2.2規定進行試驗,并應檢查控制器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和故障功能。 1.4.3更換主電源板或備用電池后,應分別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進行電源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要求。 1.4.4更換回路板后,應檢査該回路板連接的全部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的報警與故障功能。 1.4.5更換顯示板后,應檢査控制器的全部顯示功能和自檢功能。 1.4.6氣體滅火控制器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檢驗在無負載狀態下的各項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與負載連接,對能夠進行試驗的控制功能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GB16806和該工程原設計要求。
1.5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1.5.1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維修前應切斷主電源、備用電源,斷開其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線。 1.5.2維修后應先接通電源,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各項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與負載和聯動控制器的連接,檢驗其接受聯動控制器的聯動功能、啟動負載功能和負載啟動后的反饋功能。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1.6其他部件 1.6.1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顯示盤等部件需要拆下維修時,應先切斷控制器供電電源,并立即更換上備品;沒有備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否則該區域應停止使用。 1.6.2各部件維修后,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基本功能試驗,檢驗結果應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1.6.3增加或更換模塊、火災聲光警報器等的部件后,應檢驗增加或更換部件的啟動輸出功能,同時檢驗本回路中其他任一個同類型產品的啟動輸出功能是否受到影響。 1.7其他要求 1.7.1維修更換電池前應檢查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變形及爬堿、漏液等現象,電池兩端極性標識應正確。 1.7.2更換保險前,應確認所更換的保險器件參數滿足產品要求。 1.7.3現場修改軟件后,應對軟件可能影響的功能進行全部檢驗,且應抽檢10%但不超過50只探測器的報警功能和相同數量模塊的輸出功能,抽檢應覆蓋所有回路。 二、保養 2.1一般要求 2.1.1產品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根據產品使用場所環境及產品保養要求制訂保養計劃。保養計劃應包括需保養產品的具體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 2.1.2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產品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簽訂相關備用品合同,保證備用品數量。 2.1.3承擔保養的企業應制訂保養作業指導書,對保養人員進行相關培訓,確保各項保養操作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 2.1.4實施保養后,應按照GB25201的規定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奍記錄表》。 2.2保養周期 具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在報臟時應及時淸洗保養。沒有報臟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清洗保養;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清洗或標定一次。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達到生產企業規定的壽命年限后應及時更換。 2.3保養方法 2.3.1接線端子 檢查探測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動部件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其他部件等系統內所有產品的接線端子,將連接松動的端子重新緊固連接;換掉有銹蝕痕跡的螺釘、端子墊片等接線部件;去除有銹蝕的導線端、燙錫后重新連接。 2.3.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傳感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閾值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2.3.3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用專業工藝設備清洗感溫部件和線路板,清洗后應標定探測器響應時間,響應時間應在生產企業成品出廠檢驗規程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 2.3.4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光路通過的窗口,清洗后將探測器響應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置的閾值。 2.3.5可燃氣體探測器 使用標準氣體檢測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整報警閾值或者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更換氣敏元件,然后將傳感器報警閾值標定到探測器出廠設定值。 2.3.6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傳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剩余電流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2.3.7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用專用清潔工具或軟布及適當的清潔劑清洗感溫部件污染物,清洗后應將溫度顯示值標定到實際測量值。 2.3.8控制器類產品和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用壓縮空氣、毛刷等清除線路板、接線端子處灰塵;用吸塵器、潮濕軟布等清除柜體內灰塵?諝獬睗駡鏊稍诠耋w內放置干燥劑。 用萬用表測量控制器總線回路最末端探測器或模塊的供電電壓,電壓值小于說明書規定值時,應更換回路板或調整線路。 2.3.9電池類 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 三、報廢 3.1報廢條件 3.1.1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生產企業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產品的預期使用壽命。 3.1.2產品達到使用壽命時一般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對所有達到使用壽命的產品每年逐一按本標準維修檢測要求和接入復檢要求進行檢測,并進行系統性能測試,所有檢測結果均應合格。并應每年抽取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a)感煙類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5進行SH1和SH2試驗火的火災靈敏度試驗; b)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抽取4只,按GB4716進行響應時間和動作溫度試驗; 3.1.3產品未達到使用壽命但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報廢: a)產品不能正常工作,且無法進行維修; b)感煙類火災探測器不能標定到生產企業規定的響應閾值范圍內,且在GB4715規定的SH1和SH2試驗火結束前未響應; c)感溫類火災探測器在環境溫度達到GB4716規定的該類型探測器響應時間上限值或動作溫度上限值時未響應; 3.2報廢處理 3.2.1產品的報廢處理參見國務院第551號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產品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產品報廢處理程序,做好報廢處理記錄。 3.2.2電池的報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海灣消防主機維修檢測維保: 2)控制器自發貨之日起, 3個月內應開機通電,通電時間不少于24小時,否則蓄電池可能會因常時間得不到充電而損壞。 3)每季度將控制器切換至備電工作一段時間,使電池放電,然后接通主電,對電池充電。 4)控制器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長期關機可能會使系統受到損壞。 5)打印機缺紙時,應及時更換打印紙。 6)控制器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認真記錄,將控制器液晶、數碼管和指示燈的當前狀態以及出現故障時的操作過程記錄下來,及時通知有關人員,以便分析故障原因。 7)某些部件出現故障后,為了消除聲報警信號,在維護人員到達前可采取屏蔽措施,將該部件屏蔽掉,維護后應取消屏蔽。 8)廢棄控制器時,應拆除裝于底部的蓄電池,并對其單獨處理。 6.2常見故障分析與排除 6.2.1開機后,控制器不工作,面板無顯示 可能的原因有:(1)主電保險絲熔斷;(2)因運輸振動等原因,使電源或主板損壞。 處理措施:(1)用萬用表檢查交流電源輸入電壓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并檢查主電保險絲是否熔斷;(2)用萬用表檢查開關電源到主板的電源端子5V、24V輸出是否正常(當5V低于4.75V時,控制器不能啟動),從而判定開關電源是否損壞;(3)若電源正常,則可能主板損壞,需進行更換。 若主電保險絲熔斷,可更換1個相同規格的保險絲(AC250V,2A)。 若電源損壞,需更換電源,但應注意必須保證與原接線一致,同時應防止電池的兩根線不能短路。 若主板損壞,可更換主板,應保證所有接線正確,連接器連接正確。 6.2.2某些設備無法啟動,且啟動后測量設備啟動端電壓低于20V 可能的原因有:(1)導線太細,因設備啟動電流大,使線路壓降太大、啟動端電壓太低;(2)線路有問題,接頭未處理好,接頭處壓降太大。 處理措施:(1)更換線路,選用線徑合適的導線;(2)檢查線路,將接頭處理好。 6.2.3現場緊急啟動按鈕按下后,滅火設備不動作 可能的原因有:(1)緊急啟動按鈕不能自鎖或損壞。(2)接線不對,按鈕按下時沒有將信號送到對應端口。(3)系統設置中該功能為禁止狀態。(4)現場緊急停止按鈕被按下。 處理措施:(1)再按一下啟動按鈕,檢查按鈕能否自鎖。(2)用萬用表檢查接線是否正確。(3)在系統設置中將該功能設置為允許。(4)檢查現場停止按鈕,使其處于釋放狀態。 6.2.4現場緊急停止按鈕按下,設備不能停止 可能的原因有:(1)緊急停止按鈕不能自鎖或損壞。(2)接線不對,停止按鈕按下時沒有將信號送到對應端口。(3)系統設置中該功能為禁止。(4)控制器緊急啟動按鈕被按下。 處理措施:(1)再按一下停止按鈕,檢查按鈕能否自鎖。(2)用萬用表檢查接線是否正確。(3)在系統設置中將該功能設置為允許。(4)檢查控制器面板上的緊急啟動按鈕,使其處于釋放狀態。 6.2.5控制器始終報“備電故障” 可能的原因有:(1)因長期關機蓄電池未得到及時充電而損壞;(2)因長期使用,蓄電池未得到定期放電而損壞;(3)備電保險絲熔斷;(4)開關電源有問題。 處理措施:(1)用萬用表檢查電源BT+、BT-兩端電壓,若低于20V則電池可能損壞,需更換;(2)若電池電壓大于22V,主電開關關掉后可工作幾秒~幾分鐘,則電池容量不足;連續充電48小時后,若仍不正常,則判定電池已損壞;(3)若蓄電池完好且電壓正常,則可能電源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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