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對企業專利影響有多大,通過這個案例你就知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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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時間:2018-11-22 10:38:28 | 瀏覽量:132 | |
合肥臥濤生產力促進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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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知識、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典型形式的知識產權已成為現代經濟發展的動力,其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專利權也因其在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日益受到各國政府和利益團體的關注,F如今隨著網絡社交的發展,很多企業會在自己的官方微信發布企業的最新成果,或企業員工在個人微信朋友圈內發布一些信息。 原告羅奎是專利號為ZL201630500343.4,名稱為“門花(精雕壓鑄呂-7)”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6年10月1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7年1月4日。該專利產品面市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市場需求量較大。 后羅奎調查發現,被告永康市興宇五金制造廠(以下簡稱興宇廠)、浙江司貝寧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寧公司)在生產、銷售侵害羅奎專利權的產品,因此羅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特提起訴訟。 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在興宇廠的投資人施惠如使用的一部 iphone手機注冊的微信賬號中,在通訊錄中找到一昵稱為“金金鑄鋁門花羅玲182****1998”的微信好友,該微信賬號在發布的朋友圈內容中有涉及到本案涉案專利中門的圖片。 案件審理期間,興宇廠和司貝寧公司以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作為依據提出現有設計抗辯,羅奎主張朋友圈中內容僅對好友可見,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現有設計,不可用于現有設計比對。 但被告認為,即使微信用戶將其朋友圈權限設置為僅對部分好友可見,該部分好友對該微信用戶的朋友圈內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而是可以提供給他人查看,或進行下載、轉發或用于其他公開用途。對于尚未成為特定微信用戶好友的普通社會公眾而言,也均存在將其添加為好友進而可獲知其朋友圈內容的可能性;甚至有部分微信用戶可能會允許任何人將其添加為好友,使得其朋友圈內容實際上處于對任何微信用戶開放的狀態。由此可見,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存在被不特定公眾所知的可能。 另外,結合涉案朋友圈發布的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的事實,本院認為其中內容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 經審査后認為被控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無實質性差異,興宇廠和司貝寧公司所作現有設計抗辯成立,羅奎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結合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微信朋友圈具有較強的開放性,客觀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已經兼具了營銷的功能,甚至出現了微商群體。因此,企業在進行產品宣傳或僅自認為是對自己朋友之間的分享時,都警惕對發布內容的篩選,避免披露自家產品的技術特征,以防朋友圈發布內容構成現有技術,造成企業的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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