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與醫療期各類問題大匯總,廣州社保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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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概念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經醫生根據病情建議,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間。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停工留薪期: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二、醫療期、病假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病假:原則上沒有時間長短限制,但超過員工對應的醫療期期限的,是否批準取決于單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醫療期、病假的區別 1、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是生理概念 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間,由法律確定勞動者可以享受的期限。醫療期的標準由法律確定,對具體疾病因素考慮較少; 2、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定條件的限制 醫療期與病假的主要區別是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只是不能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仍然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九條(過錯性解除)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病假則更多屬于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范疇 實踐中,用人單位都會要求請病假的員工提供證明,并由單位行政審核批準。 員工基于生病向單位請假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因違反公司的制度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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