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膠砂電動抗折試驗機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抗折試驗機(以下簡稱抗折機)的結構、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和包裝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檢驗水泥膠砂40mm×40mm×160 mm棱柱試體抗折強度的試驗機。
2結構
抗折機為雙臂杠桿式,主要由機架、可逆電機、傳動絲杠、標尺、抗折夾具等組成。工作時游磚沿 著杠桿移動逐漸增加負荷?拐蹤C最大負荷不低于5 000 N。其結構見圖1
3技術要求
3.1示值
3.1.1示值相對誤差不超過±1%。
3.1.2示值相對變動度不超過1%。
3.1.3示值kN和MPa的對應關系;1 kN對應2.34 MPa。
3.2靈敏度
杠桿端點加lg克砝碼時,端點下降距離大于支點到端點距離的2%。杠桿調整平衡后,再失去平衡能自動恢復平衡位置。
3.3加荷速度
以kN/s為單位時,為0.050kN/s±0.005kN/s;以MPa/s為單位時,為0.1170MPa/s±0. 0117MPa/s。
3.4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
3.4. 1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的直徑:10. 0 mm±0.1 mm。
3.4.2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的有效長度:≥46.0mm
3.4.3 兩支撐圓柱的中心距:100. 0mm + 0.1mm。
3.4.4兩支撐圓柱的平行度(分水平方向和豎直方向):≤0.1mm。
3.4.5圓柱的間隙: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都應能自由轉動,但不曠動;其配合間隙:≤0.05mm。
3.5傳動絲桿和游砣的軸向間隙
傳動絲桿和游砣的軸向間隙:≤0.5 mm
3.6刀刃、刀承硬度
3.6.1刀刃硬度:HRC60?62。
3. 6.2刀承硬度:HRC62?64。
3.7夾具工作面的粗糙度
夾具工作面的粗糙度:≤Ra0.8。
3.8絕緣性能
整機絕緣性能良好,整機絕緣電阻大于2MΩ。
3.9抗折機加荷時應平穩,無顫動沖擊現象。
3. 10抗折機的標尺刻線應清晰均勻。
3.11抗折機應有表示機體與杠桿水平的明顯標志。
3.12抗折機的油漆、電鍍表面應平整、光亮、均勻和色調一致。
4檢驗方法
4.1檢驗條件
檢驗應在無腐蝕性氣體、溫度波動小于2℃的室內進行。電源電壓的波動范圍:V。
4.2檢驗用計量器具和輔助設備
a) 秒表:分度值不大于0.1s;
b) 游標卡尺:分度值不大于0.02 mm:
c) 0.3級標準測力計;
d) 1g砝碼(四等);
e) 表面粗糙度比較樣塊;
f) 鋼板尺:分度值不大于1 mm;
g) 卷尺:分度值不大于1mm;
h) 塞尺:
i) 40 mm×40 mm×160 mm 標準塊;
j) 兆歐表:額定直流電壓500V,準確度不低于2.5級:
k) 洛氏硬度計。
4.3對3.1示值的檢測
用0.3級標準測力計進行。檢測時,從最大負荷的10%開始到最大負荷,測點不少于五處,每處測三次。示值相對誤差和相對變動度的計算,以抗折機的標尺為根據,在測力計讀數,按式(1)、式(2) 計算:
式中:q——示值的相對誤差,單位為百分數(%);
b——示值的相對變動度,單位為百分數(%):
K——測力計證書中的進程標準數,單位為牛頓(N);
——進程中測力計三次讀數的算術平均值,單位為牛頓(N);
Kimax——進程中測力計三次讀數中的最大值,單位為牛頓(N):
Kimin——進程中測力計三次讀數中的最小值,單位為牛頓(N)。
4.4對3. 2靈敏度的檢測
用1 g砝碼和鋼板尺檢測杠桿端點加1 g砝碼時端點下降的距離,用卷尺檢測支點到端點的距離。
4.5對3. 3加荷速度的檢測
用秒表進行,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計算。
4.6對3. 4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的檢測
4.6.1對3.4.1加荷圓柱與支撐圓柱直徑的檢測:用游標卡尺進行。
4.6.2對3.4.2加荷圓柱與支撐圓柱有效長度的檢測:用游標卡尺進行。
4.6.3對3.4.3兩支撐圓柱的中心距的檢測:兩支撐圓柱的中心距用游標卡尺進行檢測。
4.6.4對3.4.4兩支撐圓柱的平行度的檢測:兩支撐圓柱水平方向的平行度用游標卡尺進行檢測,兩支撐圓柱豎直方向的平行度用塞尺和40mm×40mm× 160mm標準塊進行檢測。
4.6.5對3.4.5圓柱間隙的檢測:用手能夠自由轉動加荷圓柱和支撐圓柱,無曠動感;用游標卡尺檢測圓柱的直徑和其相應配合孔的內徑。
4.7對3. 5傳動絲桿和游碇的軸向間隙的檢測
卸下游砣,用游標卡尺檢測傳動絲桿的外徑及游砣上和傳動絲桿配合孔的內徑,兩者之差即為軸向
間隙。
4.8對3.6刀刃、刀承硬度的檢測
用硬度計進行。
4.9對3.7夾具工作面的粗糙度的檢測
用表面粗糙度比較樣塊進行。
4.10對3.8絕緣性能的檢測
用兆歐表進行。
4.11對3.9?3.12運行狀態、標尺、水平標志、外觀的檢査
按要求目測。
5檢驗規則
5.1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為第3章除3. 6刀刃、刀承硬度外的全部內容。出廠檢驗的主要項目的實測數據應記入隨機 文件中。
5.2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為第3章的全部內容。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檢定;
b) 產品正式生產后,其結構設計、材料、工藝以及關鍵的配套元器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3判定規則
5.3.1出廠檢驗
每臺抗折機均符合出廠要求時判為出廠檢驗合格。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時,判為出廠檢驗不合 格。
5.3.2型式檢驗
當批量不大于50臺時,抽樣兩臺,若檢驗后有一臺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當批量大于50臺時,抽樣五臺,若檢驗后出現兩臺或兩臺以上的不合格品,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批。
6標志和包裝
6.1 標志
抗折機上應有牢固的銘牌,標志應明亮、清晰、耐久,并能防銹,銘牌內容包括:
a) 名稱:
b) 型號;
c) 生產日期;
d) 生產編號;
e) 制造廠家。
6.2包裝
6.2.1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吿、使用說明書、裝箱單及備用件、附件等應與抗折機一起裝箱。
6.2.2抗折機怕震零部件如杠桿、絲桿等應卸下用木塊等固定于箱內。裝箱應采用木制包裝,箱內應襯有防雨、防潮材料。
6. 2.3包裝箱上標志應清楚,內容包括:
a) 名稱、型號,生產編號及制造廠家;
b) 收貨單位及地址;
a) “請勿倒置”、“小心輕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