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試驗用攪拌機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試驗用攪拌機(以下簡稱攪拌機)的分類與標記,組成、使用條件和材料,要求, 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攪拌機的設計、生產和質量檢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99優質碳素結構鋼
GB/T 9142混凝土攪拌機
3分類與標記
3. 1分類
3. 1. 1攪拌機按公稱容量(額定岀料容量)分為:
a) 30型,公稱容量為30L;
b) 60型,公稱容量為60L;
c) 100型,公稱容量為100 L。
3. 1.2攪拌機按構造型式分為:
a)自落式攪拌機,代號為Z。結構示意圖如圖1所示。
b)單臥軸強制式攪拌機,代號為D。結構示意圖如圖2所示。
c)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代號為S。結構示意圖如圖3所示。
d)旋杯強制式攪拌機,代號為X。結構示意圖如圖4所示。
3.2 標記
3. 2. 1 標記方法
3.2.2標記示例
a) 公稱容量100 L的自落式攪拌機表示為:HJZ100 JG 244—2009;
b) 公稱容量60 L的單臥軸強制式攪拌機表示為:HJD60 JG 244—2009;
c) 公稱容量60 L的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表示為:HJS60 JG 244—2009 ;
d) 公稱容量30 L的旋杯強制式攪拌機表示為:HJX30 JG 244—2009。
4組成、使用條件和材料
4.1組成
攪拌機由電機、減速箱、電氣控制系統、攪拌筒、攪拌葉和底座支架等組成。如圖1、圖2、圖3和 圖4所示。
4.2使用條件
供電電源電壓應為AC380 V±38 V;頻率應為50 Hz+0.5 Hz。
4.3材料要求
4.3. 1攪拌機的葉片應使用符合GB/T 699中耐磨性能不低于16 Mn材質制造。
4.3.2側刮板應使用經淬火處理的GB/T 699中45 A鋼材或耐磨球墨鑄鐵等材料制造。
4.3.3攪拌機攪拌筒體應使用GB/T 699中耐磨性能不低于16 Mn的材質制造。
5要求
5.1攪拌能力
5.1. 1自落式攪拌機攪拌90 s內、其余強制式攪拌機攪拌60 s內應將混凝土混合料攪拌成勻質混凝土。勻質混凝土顏色應一致,且同一盤不同部位的混凝土拌合物中砂漿堆積密度的相對誤差應小于 0.8%,單位體積混凝土拌合物中粗骨料質量相對誤差應小于5%。
5.1.2攪拌過程中不應溢料和漏料。
5.1. 3攪拌機應卸料干凈,殘留量不應大于1.5%。
5.1.4攪拌混凝土拌合物時,應具有攪拌干物料的能力,且攪拌中不卡石子,持續時間應大于45 s。
5.1.5攪拌公稱容量110%的混凝土混合料時,攪拌機應正常工作。
5.2結構與制造
5.2. 1自落式攪拌機的轉速應為35 r/min±1 r/min。單臥軸強制式攪拌機的轉速應為47 r/min±1 r/mino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的轉速應為55 r/min±1 r/mino旋杯強制式攪拌機主攪拌葉轉速及筒體轉速均應為35 r/min±1 r/mino
5.2.2空載運轉時,攪拌機應運轉正常,攪拌筒應穩固無晃動,減速機和電機應無異常聲響。
5.2.3攪拌機進料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1 m。
5.2. 4攪拌機移動應靈活,工作時應具有良好的穩定性,且應具備防塵裝置,攪拌時無粉塵污染。
5.2.5強制式攪拌機的葉片和側向刮板應能調整或更換。
5.2.6強制式攪拌機的葉片和側向刮板與攪拌筒內壁的最大間隙不應大于2 mm。
5.2.7自落式攪拌機筒壁厚度不應小于5 mm,強制式攪拌機筒壁厚度不應小于8 mm。攪拌葉和側刮板的厚度不應小于10 mm。
5.2.8傳動系統及液壓系統應密封嚴密,不漏油。
5.3啟動與控制
5.3. 1攪拌機在攪拌公稱容量的混凝土停機后,3 s內應能重新啟動運轉。
5.3.2除啟閉開關外,還應設置定時裝置,運行3 min的時間誤差不應超過2 s。
5.4卸料機構
5.4.1自落式、單臥軸強制式和旋杯強制式攪拌機均應釆用傾翻式卸料方式;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可釆用自動傾翻或底部卸料的方式。
5.4.2傾翻式卸料機構應在攪拌筒上限、下限位置可靠定位,如采用手動方式傾翻或底部卸料方式,操作力不宜大于160 N。
5.4. 3若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釆用底部卸料方式,應密封嚴密。
5.5安全性
5. 5. 1攪拌機傳動部位應有防護罩。
5. 5.2電氣控制系統應安全可靠,電氣控制箱應具有防水、防振和防塵措施,安裝牢固,走線分明,絕緣可靠。箱體機體接地保護應可靠,線間和線對地絕緣電阻值應大于2MΩ。
5. 5.3攪拌機旋轉方向應有明顯標志。
5.6 噪聲
攪拌機空載噪聲應小于65 dB(A),滿載工作噪聲應小于75 dB(A)。
5.7可靠性
5.7.1攪拌機經過40個工作周期模擬試驗后,其傳動系統應運轉靈活,無異常聲響,且攪拌葉片和側向刮板經調整或更換后,攪拌機工作應正常可靠。
5.7.2攪拌機的累計無故障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0 ho
5.8外觀
5.8.1攪拌機外露表面應作防銹處理,油漆涂層應光滑,色調均勻一致,不應有皺皮、脫皮、氣泡和流痕等現象。
5.8.2鑄件表面應光滑,不應有毛刺和飛邊等缺陷。
5.8.3氣割邊緣應圓滑平直。
5.8.4焊縫應美觀平整,不應有漏焊、裂紋、弧坑、氣孔、夾渣、燒穿和咬肉等現象及缺陷。同一焊縫寬度應一致,焊縫最大寬度與最小寬度之差應小于3 mm。飛渣和焊渣應清除干凈。
5.8.5產品的標牌應字跡清楚,不應有刻痕和脫漆現象,安裝應端正牢固。
6試驗方法
6.1攪拌能力
6.1. 1勻質性試驗按GB/T 914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6.1.2攪拌公稱容量的混凝土,目測其是否有溢料或漏料的現象。
6.1.3殘留量試驗
自落式攪拌機,攪拌公稱容量、坍落度為30 mm?50 mm的混凝土,攪拌90 s后無人工輔助卸料。 強制式攪拌機,攪拌公稱容量、坍落度為150 mm?180 mm的混凝土,攪拌60 s后無人工輔助卸料。用感量為20 g的臺秤稱其質量,計算進料質量與出料質量之差,試驗重復3次。
混凝土殘留量按式(1)計算:
(1)
式中:
Qc——混凝土殘留量,%;
、
、
——分別為第一、第二、第三次試驗的進料質量與出料質量之差,kg;
q——進料質量,kg。
6.1.4干攪拌試驗
干攪拌試驗應釆用粒徑為5 mm?40 mm的碎石,按表1的配比加入水泥、砂和石子干物料,啟動攪拌機進行攪拌,觀察攪拌情況,持續45 s后停機,卸出物料。然后重新加入物料進行攪拌。干攪拌試驗重復3次,3次均無卡石子現象即為合格。
表1干攪拌試驗混合料配比 單位為千克 |
名稱 公稱容量 |
水 泥 |
砂 |
碎 石 |
30 |
8 |
15 |
30 |
60 |
16 |
30 |
60 |
100 |
26 |
50 |
100 |
6.1.5超載試驗
以實際攪拌混凝土量來測定攪拌機的超載能力。自落式攪拌機,攪拌最大骨料粒徑為150 mm、坍落度為30 mm~50 mm的混凝土;強制式攪拌機,攪拌最大骨料粒徑為40 mm、坍落度為150 mm? 180 mm的混凝土。攪拌公稱容量110%的混凝土,無明顯溢漿和溢料現象,攪拌機工作正常,傳動機構 無異常聲響,試驗即為合格。
有特殊要求的攪拌機,超載試驗由用戶和廠家協商進行。
6.2結構與制造
6.2. 1攪拌機空載運轉時,用秒表測量1 min內某標記葉片或筒體位置的轉動次數,測量3次的平均值即為攪拌機轉速。
6.2.2啟動攪拌機空載運轉,觀察轉動情況、攪拌筒是否晃動及是否有異常聲響。
6.2. 3用最大量程不小于1. 2 m、最小刻度不大于1 cm的卷尺或直尺測量。
6.2.4目測觀察攪拌機移動是否靈活,是否具備防塵裝置。
6.2.5對于強制式攪拌機,目測觀察其葉片和側向刮板是否能調整或更換。
6.2.6攪拌機的葉片和側刮板與攪拌筒壁之間的間隙,用塞尺測量。攪拌葉片每旋轉45°測量一次,記錄最大間隙。
6.2.7筒壁厚度釆用千分尺測量,葉片和側刮板厚度釆用游標卡尺測量。
6.2.8運轉過程中觀察傳動系統及液壓系統是否存在漏油現象。
6.3啟動與控制
6.3. 1空載運轉停機3 s后,能重新啟動,運轉正常。
6.3.2將定時裝置設置3 min,空載運轉至自動停機,同時釆用秒表測量。測量3次,取3次差值的平均值作為時間誤差。
6.4 卸料機構
6.4.1目測觀察攪拌機的卸料結構型式。
6.4.2在滿載工況,經攪拌停機后,用拉力計鉤住手柄手握位置,將作用力加在垂直于手柄的方向,測出使手柄移到工作位置時的最大拉力,即為手柄操作力。
6.4.3采用底部卸料方式的雙臥軸強制式攪拌機,空載時,將卸料門合上,倒入5 kg水(用感量為10 g的天平或電子秤稱量),靜置1 min,然后開啟運轉2 min,觀測底部是否有漏水現象,不漏水即為合格。若有漏水現象,將水放掉,倒入10 kg水,靜置30 s后,打開卸料門將水裝入容器中測量質量,若質量損失在200 g內,即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6.5安全性
6.5.1目測觀察攪拌機的傳動部位是否有防護罩。
6.5.2用直流兆歐表在電源進線任意極與機體之間測定絕緣電阻值,并檢查保護裝置的可靠性。
6.5.3目測是否標有明顯的轉動方向標志。
6.6噪聲
在攪拌機四周1 m且離地面高1.5 m處,測定攪拌機的工作噪聲。測量時應在空曠條件下(相距四周墻壁7 m)進行。
首先測量環境背景噪聲,然后啟動攪拌機測量攪拌工作噪聲。當測量結果與環境背景噪聲之差小于6 dB(A)時,應另選環境測量;當兩者之差等于或大于6 dB(A)時,按表2修正。
攪拌機A計權平均聲壓級按式(2)計算:
................(2)
式中:
LP——A計權平均聲壓級,dB(A);
LPi——第i點A計數聲壓級,dB(A);
Kei——第i點背景噪聲修正值,見表2;
N——測量點數。
表2背景噪聲修正表
測量噪聲與背景噪聲之差/dB(A) |
6?8 |
9 — 10 |
>10 |
修正值 |
1. 0 |
0. 5 |
0 |
6.7可靠性
6.7.1試驗按表3的配比加入粉煤灰、水、砂、碎石等進行攪拌,共進行40個周期工作循環(每個周期攪拌機運轉為1 h、停機15 min,停機時允許緊固、調試和正常保養)。當物料變干時,可加入適量水繼 續進行攪拌。
經40個周期工作循環后,符合5. 7. 1要求試驗即為合格。
6.7.2按6. 7. 1方法,累計運轉300 h,若岀現1次故障,則不符合要求。
6.8 外觀
目測攪拌機外觀是否符合5. 8要求。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
攪拌機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1.1型式檢驗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結構、工藝或材料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
d) 停產半年以上(包括半年)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岀型式檢驗要求時。
7.1.2出廠檢驗
對型式檢驗合格,正式投產的攪拌機,均應在出廠前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按岀廠檢驗項目進行檢驗。
7.2檢驗項目
攪拌機各類檢驗項目應符合表4。
表4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類另 |
檢驗依據 |
檢驗類別 |
要求 |
試驗方法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1 |
攪拌能力 |
主要 |
5.1 |
6.1 |
√ |
|
2 |
結構與制造 |
主要 |
5.2 |
6.2 |
√ |
√ |
3 |
啟動與控制 |
一般 |
5.3 |
6.3 |
√ |
√ |
4 |
卸料機構 |
一般 |
5.4 |
6.4 |
√ |
√ |
5 |
安全性 |
主要 |
5.5 |
6.5 |
√ |
√ |
6 |
噪聲 |
主要 |
5.6 |
6.6 |
√ |
|
7 |
可靠性 |
主要 |
5.7 |
6.7 |
√ |
|
8 |
外觀 |
一般 |
5.8 |
6.8 |
√ |
√ |
7.3判定規則
7.3.1型式檢驗
每一型號攪拌機隨機抽取1臺,按表4中型式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其主要項目應全部達到本標準要求。在一般項目中,當不合格項目超過1項時,則型式檢驗不予通過;當只有1項不能滿足要求時,則允 許加倍抽樣復檢不合格項。復檢后,當全部達到要求時,可判定為合格。當其中仍有1臺不符合本標準 要求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7.3.2出廠檢驗
凡出廠的每臺攪拌機,按表4規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全部合格者方準出廠。出廠檢驗的主要項 目的實測數據應記入隨機文件中。
8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每臺攪拌機應在適當位置固定產品標牌。
標牌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標記、尺寸、質量、電壓、電機功率、制造廠名稱、出廠編號及出廠日期。
8.2 包裝
攪拌機包裝應牢固可靠,標有“請勿倒置”、“防雨雪淋濕”和“小心輕放"等字樣,隨機工具及備件應 放置在工具箱內隨機出廠。
每臺攪拌機出廠時應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及裝箱清單。
8.3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碰撞、拋投和雨雪淋濕。
8.4貯存
攪拌機應防止受潮,應存放在清潔且通風良好的庫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