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只滾筒中工作物的體積(工件、研磨石、水等)大不超過滾筒容積的45%~55%
2.工件與研磨石的比一般為1:1~1:5,拋光機精細研磨時為1:10,具體的工件應經試驗后確定。
3.一次的標準工作時間原則上為1小時左右,如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時,應根據滾筒內襯膠層耐熱界限溫度不超過80℃,隔1小時左右更換水及研磨劑后再繼續進行作業。
4.四個滾筒的裝入量應該均等,因裝入量超過界限或裝入重量不均等,會出現不平衡和危險,應絕對避免。
5.裝入工件時,滾筒蓋以及滾筒邊緣之間夾有雜物時,拋光機因密封性不好,在運轉中會產生飛濺,故注意沖洗干凈。
6,采用鏈條傳動或同步帶兩種結構機型以供客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