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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C企業資訊
                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2021年6月1號起實施
                發布者:lbjc1988  發布時間:2021-04-30 07:26:26

                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2021年6月1號起實施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額定電壓1000V以下,50Hz三相交流電源供

                電,額定功率在120W~1000kW范圍內,極數為2極、4極、6極和8

                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N設計、連續工作制的一般用途電動機或

                一般用途防爆電動機。還適用于690V及以下的電壓和50Hz交流電源

                供電的電容起動異步電動機(120W-3700W)、電容運轉異步電動機

                (120W-2200W)、雙值電容異步電動機(250W-3700W)等封閉自扇

                冷式、連續工作制的一般用途電動機,以及空調器風扇用電容運轉

                電動機(10W-1100W)和空調器風扇用無刷直流電動機(10W~

                1100W)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不適用的電動機主要包括:

                (1)與其他設備如泵、風扇、壓縮機和減速箱等完全嵌合而

                不能單獨分離測試的電機;

                (2)為驅動特殊機械(如在啟動轉矩大、特殊要求的扭矩剛

                度和/或極限扭矩特性、大量驅動/停止循環、轉子慣性。⿲iT設

                計的電動機;

                (3)為在較惡劣供電環境下(如電動機啟動電流不能過大、

                電網電壓和/或頻率變動幅度較大)使用特殊設計的電動機;

                (4)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電動機,如高海拔(≥1000m)安 - 2 -

                - 3 -

                裝使用的電動機、排煙電動機(溫度等級超過 400℃)、紡織用電動

                機、船舶專用電動機;

                (5)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設計限制(如加大氣隙、減少啟動

                電流、增強密封)而制造的防爆電動機;

                (6)為變工況專門設計的電動機;

                (7)為起重電動葫蘆和建設機械配套的錐形轉子電動機;

                (8)電磁制動在電機機殼內的電動機(風扇罩內算機殼外);

                (9)S1 和操作時間達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電動

                機;

                (10)繞線轉子感應電動機;

                (11)雙繞組和多繞組電動機。

                (12)完全浸入液體內運行的潛水電動機。 (13)冷卻方式為水冷卻的電動機。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 45mm,寬度為 30 mm 或

                長度為 66mm,寬度為 45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三相異步電動機、電容起動異步電動機、電容運轉異步

                電動機、雙值電容異步電動機、空調器風扇用電容運轉電動機包括

                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kW 或 W);

                (6)極數;

                (7)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能效信息碼;

                (9)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

                產品)。

                空調器風扇用無刷直流電動機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W);

                (6)轉速(r/min);

                (7)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能效信息碼;

                (9)能效“領跑者”信息(僅針對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

                產品)。

                - 4 -

                2.3 標 識 樣式示例見附件 1 , 可 從 “ 中國能效 標識網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載 。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的檢測方法應當依據 GB 18613

                《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電動機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

                件 2,可從“中國能效標識網”(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載 。

                3.3 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并依據能源效

                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保

                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

                力,并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3.4 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

                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范),已經

                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復制件;利用

                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

                定復制件。

                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效標識及產品能效

                檢測報告進行核驗。

                - 5 -

                - 6 -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電動機規格型號應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級和效率等產品能效性能相關參數應依據 GB 18613 的

                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標識標注的效率值應當不超出相應

                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容差應當符合 GB/T 755-2019 或 GB/T

                5171.1-2014 的要求。

                4.4 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指 GB 18613 的現行有效版

                本。

                4.5 生產者或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信息系統直接生成產品能效信

                息碼。

                4.6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應當標注能效“領跑者”信

                息。

                5 標識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動機均應當加施標識。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3 標識應當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或其它耐久性材質印制。

                5.4 標識應當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本體的明顯部位,也可以印制或

                粘貼在最小外包裝上的明顯部位。如果標識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本

                - 7 -

                體的明顯部位,應當同時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

                明。產品通過網絡商品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

                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5.5 加施在電動機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

                第 2.1 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

                告宣傳中使用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紙質版可以單色印

                刷,標識中的文字應當清晰可辨。

                5.7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在目錄發布 30 日后出廠的

                產品應使用包含能效“領跑者”信息的能效標識。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逐一備案。類型結構相同

                的產品,每個系列按機座號或轉速等技術參數劃分備案單元,具體

                備案單元劃分及樣品要求見表 1、表 2。

                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規定規格型號的檢

                測報告,其它規格產品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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