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簡稱“消防站”)項目決策和工程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增強城市抗御火災和應急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合理確定城市消防站項目建設規模及水平的國家標準;是編制消防規劃和評估、審批消防站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重要依據;也是對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擴建的消防站項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設可參照執行。對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設,可單獨報批。
第四條 消防站的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以及消防專項規劃,由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消防站的建設,應遵循利于戰備、安全實用、方便生活等原則。
第六條 消防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