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池作業嚴禁煙火,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池作業,如需動火作業且具備動火條件時,必需運用通風設備,同時裝備消防器材,并到平安主管部門開具動火答應證,方可下池作業。
2、存在可燃氣體的清污場所內不允許運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設備。
3、消費運營單位不具備清算作業條件的,應將作業項目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署發包合同及平安消費協議。
4、清污作業如需時間較長,應輪番下池,如池下作業人員有頭暈、腿軟、憋氣、惡心等不適感,必需立刻離池休息。
5、清污操作時,現場平安員和監護人員必需據守崗位,精神集中,不得從事其他作業,堅持與井下作業人員聯絡,留意察看、區分井下作業人員的狀態,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平安事故的發作。
6、發作作業險情,應立刻搶救作業人員分開現場救護,同時通知平安主管部門和相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