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每年都會進行一次職稱評審,其中,出書是職稱中一個很好的加分方法,但教師想要拿到出書的加分,必須按照職稱條件規定的出書要求來完成出書,否則不予認可。關于教師職稱出書的要求,有關介紹如下。
教師職稱出書的要求,是職稱單位制定的,職稱單位不同,提出的具體要求有差異。同一本書,可能在這個單位可以評職稱加分,而另一個單位則不可以。即教師要依據本單位職稱文件來安排出書。
教師職稱出書的要求,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但基本上都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版社。職稱出書必須要公開出書,就必須找出版社。出版社有很多家,除了考慮出書符合出版社收稿范圍外,還要考慮出版社的級別,或者是否在職稱單位認可范圍。比如某單位要求全國百佳出版社,而不是百佳出版社的出書,在本單位得不到職稱加分。
2、書號。找出版社出書,就是因為書號掌握在出版社手里,有了書號才能證明出書是公開出書。出版社的書號類型有很多,單書號、叢書號和電子書號通常都被認可,但香港書號不可以。
3、作者位置和編寫字數。出書可評中級、副高和正高職稱,評的職稱等級不同,參評人署名出書的作者位置,參與編寫的字數就有差異。可以說作者位置越靠前,編寫字數越多,評的職稱等級越高,加分越多。
4、出書時間和專業方向。出書的時間要在職稱單位認可范圍之內才有效,太早會失效,太晚完不成出書流程。一般來說,出書時間要在參評人任現職期間內。出書的專業方向要與崗位專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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