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經歷一次充電和放電,稱為一次循環(一個周期)。在一定放電條件下,電池工作至某一容量規定值之前,電池所能承受的循環次數,稱為循環壽命。
各種蓄電池使用循環次數都有差異,傳統固定型鉛酸電池約為500~600次,起動型鉛酸電池約為300~500次。閥控式密封鉛酸電池循環壽命為1000~1200次。影響循環壽命的因素一是廠家產品的性能,二是維護工作的質量。固定型鉛電池用壽命,還可以用浮充壽命(年)來衡量,閥控式密封鉛酸電池浮充壽命在10年以上。
對于起動型鉛酸蓄電池,按我國機電部頒標準,采用過充電耐久能力及循環耐久能力單元數來表示壽命,而不采用循環次數表示壽命。即過充電單元數應在4以上,循環耐久能力單元數應在3以上。
優佩斯電 池 |
標 準 |
容量 |
外形尺寸(mm) |
||||
長 |
寬 |
高 |
總高 |
|
|||
MF7-12 |
12 |
7 |
151 |
65 |
94 |
101 |
|
MF12-12 |
12 |
12 |
151 |
99 |
94 |
101 |
|
MF17-12 |
12 |
17 |
180 |
77 |
167 |
167 |
|
MF24-12 |
12 |
24 |
165 |
126 |
175 |
182 |
|
MF38-12 |
12 |
38 |
196 |
165 |
175 |
182 |
|
MF50-12 |
12 |
50 |
257 |
133 |
201 |
201 |
|
MF65-12 |
12 |
65 |
350 |
166 |
173 |
174 |
|
MF75-12 |
12 |
75 |
365 |
168 |
208 |
208 |
|
MF100-12 |
12 |
100 |
407 |
174 |
174 |
238 |
優佩斯蓄電池MF7-12官方網站
產品性能 |
1·穩壓輸出 |
產品性能:
放電
(1)電池不宜放電至低于預定的終止電壓,否則將導致過放電,而反復的過放電則會導致容量難以恢復,為達到工作效率,放電應0.05-3C 之間,放電終止電壓如下表1所示
(表1)放電電流和放電終止電壓
放電電流 (A) |
放電終止電壓 (V/ 單體 ) |
(A) < 0.1C |
1.90 |
(A) < 0.2C |
1.80 |
0.2C < (A) < 0.5C |
1.70 |
0.5 < (A) < 1.0C |
1.60 |
1C < (A) < 2C |
1.50 |
3C < (A) |
1.30 |
(2)放電容量
◆放電容量與放電電流的關系,圖1為FM、JFM系列 電池在不同的放電率條件下放出的容量,從圖中可看出,放電倍率越大,電池所能放出的容量越小。
◆溫度作用
電池容量亦受溫度的影響,過低溫度(低于15℃,5℉.)則會降低有效容量,過高溫度(高于122℉.50℃)則會導致熱失控并損害電池.
充電
(1)浮充(限制電壓,控制電流)使用: 浮充電壓2.25V~2.30V/單體,電流不得大于0.25C10,電池浮充電流調到小于2mA /AH.(25℃)。請參見表(2)。
(表2)充電方法與充電時間
充電方法 |
充電時間 (h) |
周圍溫度 ( ℃ ) |
恒壓充電 |
6-12 |
5 -35 |
恒流充電 |
6-12 |
(2)循環使用(充電即停,放完電即充):充電電壓2.4 V/單體,充電電流不得大于0.25C10.
(3)溫度補償電池在5~35℃范圍內工作時,不必對充電電壓進行補償,當溫度低于5℃或者高于35℃時,建議對充電電壓作適當的調整,調整標準為浮充時 干3mv/℃/單體,循環使用時干4mv/℃/單體(溫度以25℃為基準)。
(3)過充電
電池充足電后再補充電則稱為過充電,持續的過充電將會縮短電池的壽命。
使用壽命
以下因素將可能縮短電池的使用壽命:
★重復的深放電
★重復的淺充電后的深放電
★外界溫度過高
★過充電—特別是涓涓浮充充電
★過大的充電電流
★當充好電的電池如果長時間未使用,特別是在高溫環境下,將會導致自放電和容量的減少。
容量保持和儲存
l自放電
(1)當一經充電之電池若經長期儲存,則其容量將逐漸減少,并成為放電狀態,此種現象稱為自放電,且這現象是無法避免的。即使電池未使用過,也會因電池內部起化學及電化學反應而造成自行放電,現將鉛酸蓄電池的自行放電之情況分述如下:
A.化學因素不論是陽板(PbO2)還是陰板(Pb)的活化物質,都需經分解或逐步與硫酸反應(電解液),而轉變成較穩定之硫酸鉛,這個過程也就是自行放電。
B.電化學因素由于不純物質的存在,電池內部會形成局部電路或與兩極發生氧化還原反應,而造成自行放電。力能電池電解質因雜質含量極低,因而自放電量非常小,這源于電池的超強保持特性。
(2)電池的自放電與儲存溫度有著密切的關系
電池放電后應立即充電,不可將電池在放電后長期擱置;不需要用的電池擱置一段時間后應進行重復補充電,直至容量恢復到儲存前的水平。
當容量僅為或低于額定容量的40%時(開路電壓25℃時低于6.3V/12.63V),應用均衡充電以使容量恢復。
常溫下應三個月一次對電池進行補充電,(補充方法請參見表3)低溫下電池可儲存更長的時間,例如電池儲存于15℃,無潮濕,干凈及無陽光照射的地方,在進行必要的補充電前,可保持12個月以上。
儲存溫度 |
建議補充電間隔 |
補充電方式 |
低于 25 ℃( 77 ℉) |
每三個月 |
定電壓充電 2.3V/cell 充 16 至 24 小時 |
25 ℃( 77 ℉) |
每三個月 |
|
30oC |
盡量避免儲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