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后的變更及處置
(一)外國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的限制性規定
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后可以出售。
2.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3.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4.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5.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二)變更的條件及手續
1.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率低于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并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的相關手續。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調整企業類型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
2.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率低于1 0%,且該投資者非單一最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的相關手續。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注銷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之登記注銷手續。
3.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轉讓上述境外子公司前應向商務部報告,并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請。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承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三)變更后的處置
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1)書面申請。
(2)為戰略投資目的所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結匯的核準件。
(3)商務部出具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
(4)證券經紀機構出具的有關證券交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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