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發起人作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籌備人,對公司的成立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發起人享有一些特殊的權利和利益,同時需要承擔一些特殊的責任,公司法關于發起人責任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
1.民事責任
發起人在公司發行的股份繳足之前應承擔連帶認繳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又全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1)虛報出資、虛假登記的法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0%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0%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抽逃資金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刑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第1款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上海立足企業登記代理事務所
注冊:商業保理、融資租賃、基金公司、互聯網金融、科技公司等
提供:公司轉讓,增資驗資、基金備案、資金證明、移除異常。
聯系人:范學超 浦東大道東方路8號良豐大廈18F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公司轉讓v15319069580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代理記賬v15319069580
上海公司注冊代理記賬 范學超17321084100 增資驗資v1531906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