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按《合伙企業文書規范》的要求,合伙企業申請認繳或實繳出資額變更登記,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二)全體合伙人對認繳或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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