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盤型號 |
ZZ3315N3863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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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 |
型 號 |
MC07.34-50 |
凈功率(kw)/轉速(r/min) |
248/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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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扭矩(Nm)/轉速(r/min) |
1250/12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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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速箱 |
HW19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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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距(mm) |
1800+3800+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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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橋型號 |
1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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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橋速比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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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箱容積 |
30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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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規格 |
11.00R20 |
上裝介紹
1、罐體為圓形罐,有效容積20立方,罐體采用304不銹鋼制作,罐體5mm封頭為6mm;
2、罐體頂部開槽,尺寸為:1600*800mm*2,液壓控制開啟;。
3、罐體尾部整壓開啟,并加裝液壓鎖及手動鎖銷;
4、駕駛安裝電控,所有操作可在駕駛內完成,并可實現各部件功能電氣互鎖;
5、液壓采用合肥長源液壓泵、氣控多路閥,160主油缸。
生產周期:7-15個工作日
保修政策:
1、汽車的底盤部分由底盤生產廠家負責三包;
2、改裝部分由甲方三包,期限為壹年(易損件除外);
3、因使用、保管或不當造成的問題,由用戶自行負責;
4、隨車商品、配件、工具按底盤生產廠家提供清單交付;
5、在三包期內,對改裝部分,若產生問題,接通知后48小時內派員到現場解決。底盤部分由用戶向底盤生產廠家聯系處理,我司給予相應的協助
購買流程:
1.電話溝通并確認商品信息,
2.付款,匯付,
3.收到按客戶要求發貨,
4.電話回訪確認 。
付款:合同簽定時付30%訂金,尾款出廠前付清,可面向分期付款。
訂貨流程:
1.電話或實地考察,確認車輛技術細節;
2.簽訂銷售合同;
3.工廠安排生產;
4.車輛交付驗收,支付尾款,完成相關手續.交付:客戶可到廠自提,也可委托我司安排人員送車。
更多污泥運輸車產品信息請致電:【134-7734-2833小董 微 信 同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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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2015年11月6日,因企業未搬遷走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環保部在行政復議時撤銷了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做出的《環保驗收意見》。小嶺水泥公司不服,將環保部起訴至北京市中院。2016年5月13日上午,該案正式開庭,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處長季林云及代理律師出庭應訴。而本案中,關于衛生防護距離有關的爭論,則成為了的焦點。 權責范圍理應更為明晰 環保部被告案引發思考 2016年5月13日上午,哈爾濱一水泥廠告環保部案正式開庭,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處長季林云及代理律師出庭應訴。 資料顯示,哈爾濱小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嶺水泥公司)是一家建于1932年日偽時期的水泥企業,在國企改制時期改制為民營企業。2009年, 在該項目的環評完成后,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的這一水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做出批復,批復中要求,工程投產前要落實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搬遷及安置工作。在認真落實這一內容的條件下,同意項目建設。2011年11月,黑龍江環保廳在項目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未完成搬遷安置的情況下,對該項目進行了環保驗收,并出具《環保驗收意見》,該項目得以投產。 2015年11月6日,因企業未搬遷走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環保部在行政復議時撤銷了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做出的《環保驗收意見》。小嶺水泥公司不服,將環保部起訴至北京市中院。起訴狀顯示,小嶺水泥公司舉出五大理由,指環保部的行政復議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缺乏事實支持,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而本案中,關于衛生防護距離有關的爭論,則成為了的焦點。 明明是我先來的,為什么會這樣呢? 小嶺水泥公司的起訴狀中列舉出了環保部行政復議決定違法五大理由,其中之一便是其水泥廠區建于1932年日偽時期,廠址早于公司附近居民代表、行政復議申請人王欣華等的房屋建造時間,如果說違反衛生防護距離的話,也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住所的建造違反了上述規定。 先來的小嶺水泥公司建了廠,后到的居民區卻投訴前者違反衛生防護距離,這樣近乎碰瓷式的白學案件,其實在近年來并不少見。 今年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對安徽省蕪湖市二水廠飲用水水源地環境違法問題掛牌督辦的通知》中,也對一個類似的案件作出了相同的處理。 該通知顯示,由于建于1952年的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安徽蕪湖石油分公司油輪碼頭在建于1973年的安徽省蕪湖市二水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環保部責令拆除或者關閉該油輪碼頭。 為何會如此處理?小編認為,這兩個案件的一個共同點就在于其初發生時間均遠早于現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條令的頒布時間,都屬于歷史遺留問題;當年的建設決策人,也早已無法追責,只能從現實出發考慮問題。若是此兩案的事件發生在近年,則應該被追究責任的就是居民區的房地產開發商和水廠的選址責任人了。 從哪開始算? 原告劉維勇認為,衛生防護距離應該以無組織排放設備為原點,但哈爾濱環保局現場勘驗是以廠界為邊界計算不符合法律規定。并且,對衛生防護距離原點被告和第三人都沒有說清楚從哪里開始算。這是本案當前需要明確的問題之一。 依據《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的解釋,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距離。根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在《關于〈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中產生有害因素部門有關問題解釋的復函》(國衛辦法制函〔2014〕1140號)中的解釋,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是指以無組織方式(包括高度小于15米的煙囪)排放污染物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 從車間邊界開始算距離,與從廠界開始算距離,其中差別可不是一星半點!吨贫ǖ胤酱髿馕廴疚锱欧艠藴实募夹g方法》(GB/T3840-1991)也提到,無組織排放的有害氣體進入呼吸帶大氣層時,其濃度如超過GB3095與TJ36規定的居住區容許濃度限值,則無組織排放源所在的生產單元(生產區、車間或工段)與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衛生防護距離。本案從初的環評報告的41戶需搬遷,到后來的790戶需搬遷,差距甚大。若不明確衛生防護距離從何開始計算,勢必難以讓人信服。 到底歸誰管?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是衛生防護距離,而本案中5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依據的是國家衛計委做出的相應標準,環保部沒有權利對這一衛生防護距離進行調查,應由衛計委調查,罰也應該是衛計委進行行政處罰。并且,在程序上,環保部沒有權委托哈爾濱環保局進行現場勘驗。 對此,環保部在法庭上解釋這一衛生防護距離設定依據的是國家標準,選擇哪一項國家標準就必須要遵守,但審查時并不需要由制定這一標準的單位進行審查。 的確,《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中,只提到了地處復雜地形條件下的工業企業所需衛生防護距離,應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與建設項目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衛生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共同確定。那地形條件不復雜的情況下呢?歸衛生與環保兩部門之一確定?還是和復雜地形一樣由兩者共同確定?在本案中,環保部門也確實是可以并且應當做出決定的職能部門。但是,這其中凸顯的權責不明晰的漏洞,是今后應當重視起來的地方。 以本案打個比方,若環保部門與衛計委同時對該廠作出了處罰,是否有重復之嫌?若兩部門調查結果不一致,以誰為準?若調查過程或處罰過程遇到阻力,兩部門之間是否可以踢皮球?權責不明,意味著誰都可以管,這勢必會造成管理的混亂。為避免出現本案這樣的扯皮,出臺新的政策以明晰相關權責,是當務之急。 此外,由于環保部門在環保驗收過程同時執行衛計委制訂的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與環保部制訂的環境防護距離標準,這造成了在實際操作中標準不一產生的矛盾。環保部也早已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035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部分建設項目在竣工環保驗收階段面臨環評及批復的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和現行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有意見認為,希望通過這次官司,能夠讓有關部門有所覺醒。各部門理應厘清自身權責。衛生部門制定的標準,應該由衛生部門牽頭執行。至于如何落實衛生防護距離搬遷,應該由衛生部門出臺相關文件,讓地方及各部門去配合,而不是由環保部門在環評批復及驗收中去承擔責任。管得太寬反而會難以面面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