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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C企業資訊
                空氣過濾器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發布者:hzmy555  發布時間:2011-07-11 08:22:08

                空氣過濾器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本合同條款主要是參考國內某飲料集團公司和空氣過濾器供應商簽定的合同協議,對于一般的空氣過濾器采購者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現在整理如下:

                (一)、空氣過濾器供應范圍

                1,物料描述、單價、供貨周期、產地、質保期見合同附件一。

                2,價格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

                3,供貨數量按價格有效期內需方訂單為準。

                4,訂單生效:協議范圍內的貨物,需方的訂單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發至供方即刻生效,供方需在2日內對訂單進行蓋章回傳。

                5,以上價格為包含KLC空氣過濾器物料的供應、運輸、裝卸以及售后服務等相關費用,并包含17%增值稅。

                (二)、空氣過濾器供貨質量標準

                所供貨物能完全符合與其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者取高標準的);對于需方有另行技術要求的,所供貨物能完全符合,并出具相應真實有效的第三方檢測報告。

                另行技術要求見合同附件二。

                (三)、空氣過濾器質量保證及服務

                1,賣方保證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曾使用過,并在質量、規格和性能等諸方面均符合本合同要求。

                2,內在質量異議期:買方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30天內,貨物如有嚴重質量問題,買方有權放棄質保,要求賣方賠償.

                3,質保及服務:

                3.1,質保期參照本合同附件一。

                3.2,賣方負責所供貨物的終身服務,并根據需方要求,提供所供貨物相應生產廠家年檢有效的三證資料、第三方檢測報告等證明。

                3.3,質保內,賣方應在接到買方要求服務的書面通知后 12 小時內趕到現場.

                (四)、支付條款

                1,貨到需方訂單指定地點,需方驗收入庫后30天內支付100%到貨金額。

                2,結算時,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17%增值稅發票,否則因發票產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五)、空氣過濾器交付期。

                交貨期:按需方實際訂單約定時間為準,不超過合同附件一要求期限。

                (六)、空氣過濾器交付地點

                按需方實際訂單約定地點為準。

                (七)、空氣過濾器調試及培訓

                (八)、空氣過濾器驗收

                       按國家、行業技術要求,以及需方企業技術標準,取其高者進行驗收。

                       若需方在收貨驗收時發現不符合或質量不合格應在收貨后10天內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供方負責退換,并承擔需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隨機備品,配件,工具的種類,數量及供應辦法:

                (十)、保密條款

                本合同雙方須對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價格及折扣,對方技術工藝,對方的生產經營情況等內容)。

                保密期限為合同商談期間及合同生效日起 年。

                (十一),違約責任

                1.1, 賣方不能供貨的,按訂單總額的 5%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1.2, 賣方逾期交貨的,每延遲 10,向買方支付合同總額的 5% 的違約金,不足夠10 天按 10天計算。

                1.3, 賣方提供的產品質量與訂單要求不符的,買方有權拒付貨款. 賣方并按訂單違約部分金額的5%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1.4,賣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按訂單總額的5%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1.5, 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的,違約方應另行支付損害賠償金.

                (十二),損耗及計算方法

                運輸損耗、運輸過程中污染、變質的產品按實際損耗執行并由供方承擔,入庫數量以需方的計算為準,對外包裝不衛生、標識不清、破包、污染等產品,需方有權拒收。

                (十三),免責事由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

                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十五天內取得事故發生地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資料并提供給對方.

                4, 不可抗力事故的持續時間超過 4 周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四),合同的解除

                1,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買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應及時通知賣方.

                2.1,賣方或者制造商不能交貨.   

                2.2賣方履行本合同主要義務與合同約定不符.

                2.3賣方遲延交貨,經買方催告,在催告要求的期限內依然未能履行.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因本合同遭受損失方向另一方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其他約定事項: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條款:

                賣方承諾:在業務往來過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談判、簽訂合同及實際履行過程中,不向買方工作人員贈送現金、物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給予買方工作人員好處或利益。

                若賣方違反以上承諾,買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取消或永久取消賣方作為買方企業客戶的資格;2)、單方面解除雙方簽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的解除及賣方違反本協議給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應負責全額賠償。

                賣方有義務向買方舉報買方企業工作人員的索、收賄行為。

                (十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種方式解決合同糾紛.

                1,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由買方所在地方法院裁決。

                3,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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