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令第89號)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6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2012年11月23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性病的傳播流行,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性病是以性接觸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本辦法所稱性病包括以下幾類:
(一)《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體感染、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三)衛生部根據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性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防治、科學管理、分級負責、指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性病防治工作與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結合,將性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整合防治資源,實行性病艾滋病綜合防治。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性病防治工作。根據需要制定國家性病防治規劃;確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錄,決定并公布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種。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性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性病流行情況和防治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性病防治計劃。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務體系,將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加強性病防治隊伍建設,負責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經費,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性病防治工作,開展宣傳教育、行為干預、心理支持和社會關懷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科研等相關機構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動。
第七條 醫學院校、醫務人員培訓機構和醫學考試機構,應當將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識等納入醫學院校教育、住院醫師培訓、繼續教育等各類培訓以及醫學考試的內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患者及其家屬。性病患者就醫、入學、就業、婚育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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