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設計和工作流程應符合傳染病防控和醫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離設施配置應符合WS/T 311和《消毒技術規范》有關規定。
5.1.1 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應中心(室)、手術部(室)、重癥監護病區、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兒室、內鏡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點部門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5.1.2 潔凈場所的設計、驗收參照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監測應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完成。
5.1.3 Ⅱ類環境和門(急)診、病區等診療場所應按WS/T 313 要求,配置合適的手衛生設施,提供滿足需要的洗手清潔劑、手消毒劑以及干手設施等。
5.2 消毒產品使用管理
5.2.1 使用的消毒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等管理規定,并按照批準或規定的范圍和方法使用。
5.2.2 含氯消毒液、過氧化氫消毒液等易揮發的消毒劑應現配現用;過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裝的消毒液活化后應立即使用。采用化學消毒、滅菌的醫療器材,使用前應用無菌水(高水平消毒的內鏡可使用經過濾的生活飲用水)充分沖洗以去除殘留。不應使用過期、失效的消毒劑。不應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醫療器材。不應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滅菌管腔類醫療器材。
5.2.2 滅菌器如需進行滅菌效果驗證,應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消毒鑒定實驗室進行檢測。滅菌物品的無菌檢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無菌檢查法”要求進行。使用消毒器械滅菌的消毒員應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3 重復使用醫療器材的清洗
清洗程序應按WS 310.2 執行。有特殊要求的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醫療器材應先消毒再清洗。
5.4 消毒滅菌方法的選擇原則
5.4.1 高度危險性醫療器材使用前應滅菌。中度危險性醫療器材使用前應選擇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低度危險性器材使用前可選擇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潔。
5.4.2 耐濕、耐熱的醫療器材應壓力蒸汽滅菌;帶管腔和/(或)帶閥門的器材應采用經滅菌過程驗證裝置(PCD)確認的滅菌程序或外來器械供應商提供的滅菌方法。
5.4.3 玻璃器材、油劑和干粉類物品等應干熱滅菌;其他方法應符合《消毒技術規范》規定。
5.4.4 不耐熱、不耐濕的醫療器材應選擇經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低溫滅菌方法。
5.4.5 重復使用的氧氣濕化瓶、吸引瓶、嬰兒暖箱水瓶、加溫加濕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
5.5 環境、物體表面消毒
5.5.1 環境、物體表面應保持清潔;當受到肉眼可見污染時應及時清潔、消毒。
5.5.2 對治療車、床欄、床頭柜、門把手、燈開關、水龍頭等頻繁接觸的物體表面應每天清潔、消毒。
5.5.3 被病人血液、嘔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對于少量(<10mL)的濺污,可先清潔再消毒;對于大量(>10mL)血液或體液的濺污,應先用吸濕材料去除可見的污染,然后再清潔和消毒。
5.5.4 人員流動頻繁、擁擠的診療場所應每天在工作結束后進行清潔、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癥監護病區、保護性隔離病區(如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耐藥菌及多重耐藥菌污染的診療場所應做好隨時消毒和終末消毒。
5.5.5 拖布(頭)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干燥后備用。推薦使用脫卸式拖頭。
5.6 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5.6.1 應采用自然通風和/或機械通風保證診療場所的空氣流通和換氣次數;采用機械通風時,重癥監護病房等重點部門宜采用“頂送風、下側回風”,建立合理的氣流組織。
5.6.2 呼吸道發熱門診及其隔離留觀病室(區)、呼吸道傳染病收治病區如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在通風系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未采用空氣潔凈技術的手術室、重癥監護病區、保護性隔離病區(如血液病病區、燒傷病區)等場所宜在通風系統安裝空氣消毒裝置。
5.6.3 空氣消毒方法應遵循《消毒技術規范》規定。不宜常規采用化學噴霧進行空氣消毒。
5.7 消毒供應中心(室)的管理
消毒供應中心(室)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消毒滅菌和效果監測應執行WS 310 要求。
5.8 污水污物處理
5.8.1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管理應符合GB 18466 和《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要求。
5.8.2 醫療廢物的管理應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
5.9 疫點(區)消毒
應符合GB19193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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